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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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综合

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方违约不办理登记怎么办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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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X与金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交房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3627日,金某1(出售方)与莫某(买受方)在X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莫某购买金某1所有的某号房屋,该房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房屋价款为383万元;在合同签订90日内,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售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买房人有权退房;莫某于2013627日向金某1支付定金2万元;《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若金某1存在以下情形,应按照房屋总价款20%向莫某支付违约金:1、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30日的;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莫某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同日,莫某向金某1支付定金2万元。2013629日,莫某支付房款48万元。2013111日,莫某委托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向金某1发《律师函》,内容为因金某1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金某1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66000元。后金某1向莫某返还了定金2万元及48万元购房款。

【审判结果】

一、解除金某1与莫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二、金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莫某违约金十万元;

三、驳回莫某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莫某与金某1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行。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90日内,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售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买房人有权退房。现因金某1的原因,合同未能按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莫某明确表示退房并解除合同,且金某1已将定金及购房款退还莫某,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解除。金某1已经退还定金,对于莫某要求金某1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金某1的行为存在违约,应当向莫某支付违约金,但是双方对违约金标准约定明显过高,对违约金数额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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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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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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