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综合

房产死后赠与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王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0
人浏览
【案情】                          

张某身体不好,2008年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张某与女友孟某在2009年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了张某的名下。经与张某商量,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张某将所有财产赠与孟某,任何人不得有异议,此协议在张某百年后生效,两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并按了手印。

在张某死后数日,张某的前妻领着女儿来要继承房屋,要将张某女友赶出去。女友拿出张某生前与她签订的赠与协议,不仅没有说服前妻弃争夺房屋,反而被前妻指责编造虚假协议,前妻坚持认为这份协议并非张某所写,是女友争夺房产捏造的,要求鉴定张某字的有效性,前妻和女友共同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并认可将张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留给建委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很快,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赠予协议》中落款处的张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为同一人所写。对于这份鉴定,前妻并不认可,但是没有能够提供比对的样本。,前妻又提出,这处房屋并没有过户,仍然在张某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份赠与协议并没有成立,因此女友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前妻的主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该条同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协议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某虽然没有将房屋过户归孟某,但是房产证已经交由她保管。应承办法官的要求,女友当庭出示了房产证。 然而前妻又提出,自己的女儿佳佳尚未成年,并且患有哮喘和心肌炎,张某作为佳佳的抚养义务人理应为女儿留下一定的遗产份额。张某的赠与协议将所有财产赠与女友,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人伦,协议应当无效。张某的女儿作为未成年人,的确应当得到张某的一部分遗产。但女儿尚有前妻抚养,并非没有经济来源,因此不应认定协议无效。
房产律师

死后生效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工作中尚属首次出现,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其对财产处分更自由,受到赠与人的广泛欢迎。
   
死因赠与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够更自由的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
   
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在赠与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比如房产证。对于房屋的赠与,只要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即使不过户,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赠与人订立死因赠与协议时应当考虑到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为他们预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否则不仅有悖情理,并且可能最终影响死因赠与协议的效力,影响赠与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

【审案结果】

法院最终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认定该书面协议为张某和女友、双方合法有效签订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因张某的死亡而生效,涉诉房屋因此归女友所有。依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女儿作为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一定的财产份额。但以此认定赠与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由王利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利华律师咨询。
王利华律师
王利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031 万人好评:5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利华
  • 执业律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