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疾病投保却获赔偿,法院为啥支持?
博法律师说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陈女士在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女儿小陈,合同履行期间陈女士一直按照约定缴纳保费。2016年10月,陈女士突然因肝恶性肿瘤去世。母亲离世后,女儿小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7年1月作出理赔报告,以陈女士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2018年3月,小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查询病历发现,从2010年开始,陈女士就多次往返于各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炎、肝硬化等重大疾病。2014年,陈女士几乎同时在四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但在保单上关于是否患有各项拒保疾病一栏,陈女士对此都填写了否,致使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保险合同。为此,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欺诈,合同符合可变更、可撤销情形,要求撤销涉案保险合同。而陈女士的女儿坚持称两份保险合同中均已约定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明知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同期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大额人身保险,应认定为其主观上存在欺诈,以订立保险合同获取高额保险金为目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但是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保险公司自2017年1月知道存在撤销事由,未及时行使,至提出要求撤销合同已经超过一年,撤销权因其未及时行使而消灭。因此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